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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8 09:03:09
控 告 状控告人:黄福海,男,1952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邯郸矿务局云驾岭煤矿。系被害人黄伟父亲。控告人:秦秀萍,女,1955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邯郸矿务局云驾岭煤矿。系被害人黄伟母亲。被控告人:刘岗,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邯郸县河沙镇北街村人。控告事项 1、依法重新立案侦查被害人被害案;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 2004年1月27日下午2点,被害人黄伟(下称被害人)被王成会从单位叫走,去了邯郸县范庄村。当晚6点左右,被害人从范庄回邯郸。同行的还有王成会、孙静、张明明、郝江涛。晚上7点45分,被害人在回邯郸的路上死亡。虽然邯郸县人民法院2004年8月5日做出(2004)邯县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害人是因交通肇事被撞而亡。但控告人认为,本案在侦查阶段涉嫌伪造证据,隐瞒案件真实情况。被害人并非死于因交通事故。本案需重新立案侦查。 一、侦查阶段涉嫌伪造被害人尸体照片等相关证据。 2004年1月27日晚8点,控告人得知被害人死亡消息,租车赶到285医院。当时,同去医院的还有控告人单位的同事方盛友、冯奇、雷海昌、黎新军、梁仲书、郭新周等。在285医院的急救室里,控告人和单位的同事查看了被害人的遗体后发现,被害人双侧太阳穴上,有像大拇指按的手印一样的淤血紫块,皮肤光滑,无出血,双侧对称,面部无擦伤。 2007年3月20日,邯郸市政法委就控告人的控告举行听证会时,从法院档案室调取了的被害人的尸体照片。照片显示,被害人面部大面积擦伤,且脸上有一道很深的疤痕。这和当时控告人与单位同事在285医院看到的被害人的相关情况严重不符。 1、受伤位置不符。控告人与单位同事在285医院急救室看到的受伤部位在两侧太阳穴,且左右较对称,面部无擦伤。而从法院档案室提取的照片,显示被害人受伤部位在面部,两侧太阳穴处没有伤痕。 2、与被害人生前面部特征不符。被害人生前脸上无疤痕。但从法院档案室提取的照片显示,被害人面部有一块大的疤痕。控告人和事发当晚同去的单位同事看到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后非常震惊。立即指出这和被害人实际受伤部位、形状、大小严重不符。法院档案室里存放的照片是涉嫌伪造的。控告人对照片提出异议。 2007年8月17日,邯郸市信访处的冯处长向控告人出示了另一组被害人尸体照片(该组照片由法医医院提供)。照片显示被害人受伤部位左
